分路
八月
16
作者:
2016/8/16 下午 10:20
所謂分路是指最後一個(最小值的)過電流保護設備,所接出去的電路稱之。分路的額定是由過電流保護設備的額定電流來決定,也就是此分路所能裝接負載,流通負載電流的最大安全極限。而作為接分路之線纜,則必須能承受分路之額定電流。當分路發生過載或短路故障時,在過電流保護設備動作切斷線路之前,分路所用之線纜,應能承受該電流,不至於燒毀。
照明分路:
一般分路的額定分成15 A、20 A、30 A、40 A和50 A等五個等級,各等級分路之規格特性,適用導線器材等規定,請參閱表103 分路之設置
第 38 條 由分路供電之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及下列規定之最大負載:
- 分路同時供電給 1/8 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及其他負載,其負載應以 1.25 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上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。
- 分路供電給有安定器、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,其負載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,而不以照明燈具之總瓦數計算。
- 電爐負載得依表 56 規定選用幹線需量因數計算。
- 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,不得大於分路額定 80 %。
第 44 條 分路容許裝接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:
- 15 A 或 20 A 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,得供電給照明燈具、其他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合
- 30 A 之分路得供電給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,或任何處所之用電器具。僅供電給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任一用電器具者,其額定電流不得大於該分路額定 80 %。
- 40 A 或 50 A 之分路得供電給任何處所之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、住宅場所以外重責務型固定式照明燈具、紅外線燈電熱設備、電動車充電設備或其他用電器具。但一般照明燈具不得併用。
- 大於 50 A 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。
15 A及20 A分路,可裝接之負載:15 A 分路供一般照明,20 A 分路供廚房、洗衣電器
一般建築配電,15 A及20 A分路採用的最多,尤其是照明器具,幾乎完全採用15 A及20 A分路配電。15 A及20 A分路供電時,如果只是暫時性的負載,則最大允許電流為15 A及20 A;如果是連續性的負載,指連續通電三小時以上,則最大允許電流以分路額定值的80 %,即12 A及16 A為限。在設計分路時,不管負載是否為連續性,一律視為連續性負載,而以分路額定的80 %,視為可裝接負載的最大限度。
移動電器,裝接在分路上,其總容量(總耗電量)也以分路額定的80 %為限。一般住宅的廚房餐廳區域可移動式的家庭電器箱相當多,故在廚房餐廳至少要裝設兩條20 A分路,以供這類電器使用。
此外一般住宅,若有洗衣機,乾衣機等,也應裝設一條20 A專用分路。
固定電器,如果和照明器具,可移動式的電器共用一條分路,則此固定電器之額定電流,不可超過分路額定的50 %。
30 A分路,可裝接之負載:熱水器,空調等
30 A分路是專為較大型的電器、電機而設。以1KW的照明器具,一條110 V 15 A分路,只能裝接一具,因此像這類較大型的電器,大多採用30 A分路配電。
30 A分路允許裝接的最大負載為30 A,最大連續用電的負載是24 A,裝接移動電器,最大負載也是以24 A為限。
40 A及50 A分路,可裝接之負載:大型電機,電器
40 A及50 A分路是專供固定型大容量用電設備,例如紅外線電熱器,大型熱水器等。至於300 W以上的照明器具,如果採用重責務型燈頭燈座,也可以裝接其上,但這種40 A和50 A分路裝接照明器具的作法,不可實施於一般住宅,只准鋪設於工業,商業建築內。